企业贷款要不要担保人?四种担保方式的责任边界
「要不要担保人」问的其实是两件事:形式上需不需要有人兜底,以及兜底的人要承担到什么程度。前者由放贷方按自己的风险判断决定,随时会变;后者写在《民法典》里,谁都改不了。本文讲后者——四种担保方式各自的责任边界,以及签字之前能自己核对的几件事。
「要不要担保人」这个问题,问的其实是两件事:这笔授信在形式上需不需要有人替借款人兜底,以及那个兜底的人要承担到什么程度。前一件由放贷方按自己的风险判断决定,各家不一样、也会随时变;后一件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谁都改不了。
这篇讲后一件。签字之前把责任边界看清楚,比打听哪家不需要担保人有用得多——因为需不需要是别人的口径,而承担多少是自己的事。
担保不是「走个形式」
日常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就是签个字,走个形式,不会真找你」。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成立。
担保合同一经成立,保证人就是这笔债的责任主体之一。债务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具体能不能马上主张,取决于保证的方式,下面分开讲。而在债权人眼里,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只是先后顺序,不是要不要还。
所以判断要不要签,标准只有一个:如果借款人到期还不上,自己能不能、愿不愿意用自己的钱来还。答案是否定的,就不该签。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的是「什么时候能找你」
民法典把保证分成两种。
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同条第二款给了一般保证人一项权利,通常称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项权利有四种例外,条文列举得很明确: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该权利。
最后一种要特别留意——放弃先诉抗辩权可以写在合同里。一份写着「一般保证」的合同,如果另有一条写着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实际效果接近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必先去找债务人,到期没还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两者的实际差别,就是「要不要先经过审判或仲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这一道。对保证人来说,这一道意味着时间,也意味着债务人还有财产时自己可能不必掏钱。
没写清楚的时候,按一般保证
这是民法典施行之后一个方向性的变化,值得单独说。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前《担保法》的默认规则相反——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同样一份没写清楚的合同,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下,保证人的处境是两样的。
不过实务中这条规则的用处有限:绝大多数格式合同都会明确写「连带责任保证」。默认规则只在合同确实没写清楚时才派上用场。真正该做的是在合同里找到那一行,看它写的是哪一种。
保证期间:没约定就是六个月
保证责任不是无限期的。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点需要留意:
- 保证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这跟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可以因为主张权利而中断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不行。
- 约得太早等于没约。写成跟主债务同时到期或者更早,视为没有约定,回到六个月。
- 六个月是没有约定时的兜底,不是通行标准。合同里写了别的期限,以合同为准,实务中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的很常见。
抵押:登记才算数
以财产作担保时,规则又不同。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指的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以以房产作抵押的,签了抵押合同不等于抵押权已经成立,办完不动产登记才成立。这也决定了流程顺序:登记在放款之前。
第三百九十九条还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和动产担保:登记在统一系统里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7 号)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这类担保对日常经营的影响相对小——设备还在自己手上用着,应收账款照常回款——但登记状态和顺位是公开可查的,签之前值得自己查一遍:这批设备上有没有在先的担保。
公司出面担保,缺了决议会出问题
如果担保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公司,还有一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公司给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走股东会,而且该股东要回避表决。这一条常常被当成流程细节略过,但它是决议的效力要件,缺了会引出争议。
保证人替人还了钱之后,还能要回来吗
能,但要看跟谁要。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条文里有三个限定:一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里可以约定不追偿;二是范围限于自己实际承担的部分;三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债权人还没受偿完的时候,保证人的追偿要往后排。
现实里更需要提前想清楚的是另一件事:走到追偿这一步,说明债务人已经还不上了。此时向一个还不上钱的人追偿,能追回多少,是个实际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反担保——债务人反过来给保证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才有意义,它把「以后能不能追回」变成「现在有没有押品」。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另一回事
有一类担保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定位是分担风险、降低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取得门槛,受《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2017 年 8 月 2 日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规范。条例第二条界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由担保机构担保,不等于债务消失。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同样取得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措施照样生效。看到「有担保公司兜底」这种说法时,问题不在于它是不是真的,而在于它把追偿这一环省掉了。
签字之前,自己能核对的几件事
- 合同写的是哪一种保证?有没有单独一条写着放弃先诉抗辩权?
- 保证期间是多久,从哪一天起算?
- 保证范围包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条款通常紧跟在保证方式后面。
- 如果担保人是公司,决议文件齐不齐?为股东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里那位股东回避了没有?
- 有没有反担保?形式是什么、登记在哪里办?
- 抵押物上有没有在先的权利负担?不动产到登记机构查,动产到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两处都可以自己查。
最后一句:这些条款不会因为「关系好」而不生效。签字那一刻,法律关系就已经确定了。
引用来源
以上内容为知识科普,不针对任何具体产品或个人情况。实际办理请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