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费怎么解除?六种情形、各自路径和对应时限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套措施,触发条件、公布方式和时限都不一样。本文按最高人民法院三份现行文件的条文,梳理限制消费令解除的六种情形、各自的举证责任,以及申请纠正、复议和删除失信信息分别对应的天数。

被限制高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件事,触发条件、公布方式、解除路径都不一样;拿删除失信信息的时限去问限制消费令什么时候撤,问不出答案。限制消费令的解除,司法解释里写死的只有三种,另有三种针对特定人群的路径写在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的一份意见里。下面按原文把六种情形和各环节时限对上。

限制消费和失信名单不是一回事

管限制消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2010 年制定、2015 年修正,修正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多出来的「及有关消费」把范围扩到了「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管失信名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经法释〔2017〕7 号修正,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门槛差得很远。限制消费的条件在该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可以」不是「应当」;第二条还要求考虑其是否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履行能力。纳入失信名单则要落进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或者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关系是单向的:限制消费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写着,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反过来不成立。公布方式也不同:失信名单规定第七条要求各级法院把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公布,是应当;限制消费令没有这项义务,第六条只说法院「可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人被限制了网上却查不到,就出在这个「可以」。

被限制消费之后,具体不能做哪些事

第三条第一款针对自然人列了九项:

  • 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有两条要一起记: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须按第八条逐次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批的是那一次消费,令本身仍挂着;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按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罚款,而这一行为正是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失信情形。

解除限制消费令:司法解释里写死的三条

第九条一句话装了三种情形,措辞的差别值得看:

  •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在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解除。
  • 在限制消费期间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
  • 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

一个应当,两个可以:后两种只是让法院有权解除,不等于必然解除。而时限那一栏是空的——第九条只写了「及时」,没给天数,对比失信名单规定第十条的「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很明显。「限制消费令多久解除」在现行规定里没有可援引的期限。

单位被限制消费时,法定代表人处在什么位置

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公司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还能不能坐高铁」的答案就在这里——前款第九项写的是 G 字头全部座位,所以不能,飞机和软卧同理。限制落在自然人身上,不在公司账户上。

同款后半句是第四种情形: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因私消费、个人财产、先申请后消费。

第五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条文以「1.」到「22.」编号,下称第某项)第 17 项第(2)目: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的,原任者可申请解除对本人的措施,但应举证证明自己并非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身上,措施跟着职务走。

第 16 项还堵了一个常见误解: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公司上了失信名单,法院应当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一条第二款),这些人随之受第三条第二款约束——本人不进失信名单,但被限制消费。

第六种是第 17 项第(3)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者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者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的限制,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请要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并作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消费的,法院恢复措施、从重处理,且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认为限错了,走的是纠正和复议

解除的前提是措施没问题、只是触发了终止条件;纠正的前提是措施本身就不该有。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一条列了三种申请纠正的理由:不应纳入名单,记载和公布的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第十二条是时限: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纠正,不成立的驳回;不服的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的纠正没有单写程序,法发〔2019〕35 号第 18 项说参照这一条办理。

失信信息什么时候删除

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给了期限:落进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延长的条件是这两种,不是笼统的「情节严重」;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第一条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那一种,第二条没给固定期限。

第十条第一款列了应当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的七种:已履行义务或者法院已执行完毕;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且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查控系统查询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人提供线索;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这一款,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一句口径说明

上面引的都是现行有效的原文。别把它和市场监管部门那一套混起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是另一部规章、另一个受理部门,跟法院的执行程序无关。

先分清手里的是限制消费令还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两份文件、两套条件、两张时限表。分错了,后面查到的每个天数都是错的。

引用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附修正后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7号|2015-07-20|原文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后全文)|最高人民法院|2017-03-02|原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7〕7号|2017-02-28|原文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9〕35号|2019-12-16|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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