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和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超过核定定额怎么办
定期定额和查账征收的分界线是有没有一套查得清的账,不是税负高低。本文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两份个体工商户规章的条文,讲清建账标准在哪、定额怎么核出来、超过定额之后要自己申报什么、哪几类情况会转成查账,以及为什么核定征收不等于免税。
个体户被核定了定额,不等于这一年的税就此固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写得很直白: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要按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税;当期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还要在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并缴清。两种方式的分界线是有没有一套查得清的账,不是税负孰高孰低。
分界线是账,不是规模偏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列了六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条全落在账上,没有一条是「规模小所以给你核定」。查账征收是常态,核定是账撑不起查账时的替代安排。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建账初期也可以两种方式相结合。定期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划的适用范围,则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办法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够得上建账标准的走查账,够不上的才可能走定额。
建账标准写在建账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应当设复式账的门槛是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月销售(营业)额达到——销售应税劳务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80000元;往下一档设简易账,对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月销售额分别落在15000至40000元、30000至60000元、40000至80000元这三个区间。第五条说明月销售额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平均数,新办户按预估数。这组数字定于2006年,条文里还留着营业税的说法;每条末尾都有兜底项——省税务机关可以另行确定应当建账的情形。总局规章给的是骨架,口径以本省办法为准。
定额是按程序核出来的,不是谈出来的
核定方法在定期定额办法第六条,七种,可用一种也可两种以上并用: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测算;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盘点库存推算测算;按发票和相关凭据;按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测算;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其他合理方法。上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列的四种逻辑一致。
程序在第七条,一共六步:自行申报(报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预估的经营额),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上级核准(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布。第五条另规定,定额执行期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不是一核终身。
对结果有异议,第二十二条给了两条路: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供证据,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答复;或者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同条最后一句容易漏看:拿到重新核定通知、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之前,仍按原定额缴税。
超过定额之后,义务是自己申报,不是等通知
定额不是包税价。第九条先立底线: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缴清税款后当期可以不办申报手续——免掉的只是办手续这个动作,申报义务没免。第十二条另列两种必须主动去办纳税事宜的情形: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比对后超出的部分;在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经营的部分。
第十七条是核心,两款各管一件事。前一款管执行期结束后的清算: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税,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税。后一款管执行期当中: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并缴清税款。申报期限和幅度都写明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两款合起来是一条不对称的规则:往上超了要补,往下少了不退。「一定幅度」是多少只能问主管税务机关,任何人报出全国通用的百分比都是编的。
不申报的代价写在第十九条:检查发现以前定额执行期或当期超过定额而未申报未结清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往上翻一层: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税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万分之五按日累加,乘365是18.25%,单利口径的粗算,只为体会量级;滞纳金和罚款是并列两笔,不是二选一。
从定额转查账,触发点通常是这四类
- 经营规模长到了建账标准。建账办法第八条要求达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第七条要求账簿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实际经营额连续偏离定额。定期定额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者低于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低于」也写在条文里,定额核高了同样可以提请重核。
- 账本身出了问题。建账办法第十五条接住了征管法第三十五条那份清单里的第二至第六项:依该办法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有其中之一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 申报动作没做到位。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切换征收方式不能靠口头通知,第二十一条写明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也并非不用记账:第八条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并保存纳税资料。
「核定征收」和「免税」不是一回事
核定解决的是「按什么数算税」,免税解决的是「算出来要不要交」,两个环节由不同法规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两处容易看错。一是看的是销售额,不是税务机关核给你的定额——定额在起征点以下,不代表实际卖出去的钱也在起征点以下。二是「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计税,跨过那条线整笔销售额都进计税范围。此外,某个税种当期免征,不等于申报义务消失。
判断自己该走哪条路,只有一个可核对的动作:拿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对照建账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档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本省对「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规定。
本文条款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两份个体工商户规章均经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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