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保证有什么区别?三种担保方式逐条对照民法典
抵押和质押的分界在占有转不转移,保证的分界在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号对照三者的标的物、生效时点、要不要办登记和实现顺序,最后一节讲替别人签字前必须读清的三栏。结论都给条号,可以自己去核。
抵押、质押、保证常被混着用,法律上却分属两类:抵押和质押拿一件具体财产做担保,属于担保物权;保证拿一个人的全部责任财产做担保,属于合同。区分它们盯住三件事就够——拿什么担保、要不要把东西交出去、从哪一刻起生效。
下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逐条对照,条号都写出来方便核。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按民法典附则一并废止——还在引担保法条号的说法,条号已经作废。
抵押和质押担的是「物」,保证担的是「人」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受偿」四个字就是两类担保的根本差别。抵押权人、质权人盯的是一件特定财产,变价之后先还这个人;保证这边没有「哪一件」,债权人告的是保证人本人,和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排队。
抵押:东西不交出去,效力落在登记上
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转移占有就是抵押的定义性特征:房子照住,设备照用。
可以抵押哪些财产看第三百九十五条,不得抵押的看第三百九十九条——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都在后一类。
「抵押要不要办登记」,答案分两种,别混着看。
- 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没登记就没有抵押权,合同签得再齐整也只是合同。
-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要件——不登记抵押权照样成立,但遇上第三人就顶不住。
质押:占有必须转移,交付本身就是法律动作
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跟抵押最直观的差别就在这里——东西要交出去。第四百二十九条写得很干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合同签了没交付,质权不成立。
权利也能质押。第四百四十条列的七类里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应收账款。设立时点分两路:
-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一律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摸得着凭证的交凭证,摸不着的靠登记。登记去哪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 号,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划了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由当事人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和债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质押不在其中,各走各的登记机构。
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的是先找谁
按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条默认值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此前签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那时的默认值正好相反。
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七条):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类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条列了四种例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差别全在「也可以」三个字——不必先起诉债务人、不必先执行他的财产,直接找保证人就行。
保证也不是永久的。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起诉或申请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请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到期还不上时,三条路怎么走
抵押看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没谈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看第四百三十六条,路径同理。
多个担保撞在一起就排顺位。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受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的,按登记、交付的先后确定顺序。
第三百九十二条管的是物保和人保并存: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物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担责。「先处置押品」这个直觉只在押品属于债务人自己时成立。
替别人签字之前,把三栏读出来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成立。不需要一份封面写着「保证合同」的文件——主合同末尾那一栏、一张担保函,签下去就算数。
- 保证方式那一栏。写着「连带责任保证」就是连带;空着或者写不清楚的按第六百八十六条算一般保证。
- 保证期间那一栏,以及从哪一天起算。没写的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保证范围那一栏。按第六百九十一条,本金之外还有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权利是有的,追不追得回来是另一回事——债务人当时还不上,之后未必有财产可执行。
口头上说什么,法律上不看。在借款合同、保证条款或者担保函上签名按印,哪怕当场说的是「你只是陪着来的」,文件上写的是保证人,签完就先按保证人算;事后要推翻,得由主张被骗的人拿出证据。判据只有一条:把文件里带自己名字的那几栏读出来,读不出来就别签。
本文只辨析民法典条文本身,条号和原文可按文末引用来源核对。个案认定还要看合同全文和事实。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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