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开小程序要公示什么?《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讲清楚
网店、小程序商城、直播橱窗只要在做买卖,都要在首页或者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依法不用办登记的,也要公示一句自我声明。依据是《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与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漏了责令限期改正,普通经营者可罚一万元以下。
在网上卖东西,法律要求你把「你是谁」摆在门口:营业执照信息、和这门生意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挂在首页或者经营主页面的显著位置;确实不需要办市场主体登记的,也要把「为什么不需要」写出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细则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下面对着条文说:公示什么、细到什么程度、谁不用办登记、放在哪、漏了会怎样。
第十五条要求亮出来的是三样东西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拆开是三项: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比如卖出版物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做餐饮外卖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也得一起挂);属于第十条不需要办理登记情形的信息——这项是给没有执照的人准备的,不是「可以不公示」的意思。
两个词决定做法。「持续」:开店那天挂过一次不算数,执照换发之后还挂着旧的同样不满足。「链接标识」:不必把执照平铺在首页,放一个点得开的入口就行。
谁要守这一条?《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把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台、平台里的商家、自建网站卖货的都算。令第37号第七条第四款还补一句: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这类平台服务的,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办;借这些服务卖货的,按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办。
营业执照信息要公示到什么程度
贴一张看不清字的执照照片不算履行义务。令第37号第十二条按主体类型把字段列死了,同一条还鼓励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
- 企业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 个体工商户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走亮照系统的好处是公示内容跟着登记数据走,换发执照后不必手工同步。「显著位置」没有量化定义,要翻两三层折叠面板才找得到,算不上显著。
哪些情况可以不办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零星小额」在法律里没有写数,数写在令第37号第八条第三款: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开几家店把交易额摊开这条路,条文堵掉了。同一款还写明,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登记:要许可的生意做得再小也要登记。第八条第二款另给了便民劳务清单: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
不办登记不等于什么都不用挂。令第37号第十二条要求这类经营者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再加一句自我声明,句式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另外三种把前半句换成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从事无须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税是另一条线。《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写着,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不用办执照不等于不用报税。
公示放在哪:平台店铺、自建网站、小程序
法条写的是「首页」,令第37号第十二条把口径改成「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为的是兼容没有传统首页的形态。三种落点:
- 平台店铺:店铺页上那个「营业执照」入口就是链接标识,要做的是核对字段跟手里那张执照对得上。
- 自建网站或独立商城:公示页面自己做,入口放在首页看得见的地方,页脚是常见做法。
- 小程序、公众号商城、直播橱窗:落点是买家看到商品那一屏,通常做在「商家信息」入口里。
信息变了、店不开了,各有一个时限
变更有时限。《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令第37号第十二条把「及时」落成天数: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换法定代表人、迁经营场所、执照换发,都从变更那天起算。
关店也有时限,比多数人以为的长。《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要求自行终止电子商务的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又加一句: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手上还有没发货的订单、没到期的卡券,关店走人不合规矩。
漏了会怎样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两项对应上面两件事:公示没做是第(一)项,关店没提前三十日公示是第(二)项。有个身份差别别看漏——「可以处一万元以下」说的是普通经营者;同一句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引到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那一档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开店的按前一档,自己做平台的按后一档。令第37号第四十二条照搬了这个分法。
同一件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2021年7月27日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里又写了一遍。罚则在第四十八条,线上线下分得清楚:线下没把执照摆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线上没公示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条例没另设一套线上罚款,口径交还给第七十六条,不叠加。
至于「反正没人查」,条文也堵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平台对未办登记的商家动态监测,超过第八条第三款那条10万元线的,及时提醒其办理登记;第二十五条要求平台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没办登记的也要报,超过这条线的还要特别标示。
自查三句话:从买家看到商品那一屏出发,能不能点到执照信息;点开之后的字段,跟手里那张执照对不对得上;最近一次改信息,有没有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过去。三句都答「是」,第十五条就算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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