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增值税:2026年起依据哪份文件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条线 2026 年仍然有效,但依据换了:增值税法施行后,起征点标准写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3 年第 19 号已停止执行。本文讲清按月 10 万与按季 30 万怎么分、开专票的部分为什么照样交税、超线后为什么全额计税。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条线,2026 年还在,数字也没变,但很多资料写的依据已经作废了。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起征点改由国务院规定,具体数字落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里,2023 年第 19 号公告已随这次换法停止执行。下面按现行文件走一遍:三档起征点怎么算、开了专票的部分为什么照样交税、免税期间为什么还要申报、超线后为什么全额计税。
现在该引哪份文件,2023 年第 19 号去哪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2023 年 8 月 1 日)全文三句: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它自己写的截止日是 2027 年底,却没活到那天。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挂在暂行条例下的优惠文件要重新接一遍。接口文件就是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少数文件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征管文件也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第五条明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这条政策现在的依据是四份文件:
-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计税期间、开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配套规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起征点的具体数字,以及 3% 征收率减按 1% 这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放弃免税、开票、申报的操作口径。
只提 19 号的旧文章,数字碰巧还对,依据已经不对。
按月 10 万、按季 30 万、按次 1000 元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一条把门槛分成三档: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
高频误解出在这里:按季申报的人拿 10 万去卡某一个月。计税期间是季度,看的就是整季合计 30 万这条线。某月做了 15 万、另两个月合计 10 万,全季 25 万仍在起征点以下;反过来全季 31 万,每月都不到 10 万,也已超线。
两个细节容易漏。一是这条线看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把销售额定义为取得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做差额计税的再退一步:10 号公告这一条的最后一款单说了这种情形,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售额或应纳税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去比起征点。二是按次的 1000 元主要落在自然人身上,2026 年第 4 号公告第三条列了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办理方式;已登记、按期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走月或季那两档。
按月还是按季,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列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季度计税期间,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写着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过去那句「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写在已废止的 2023 年第 1 号公告第八条里,新法新条例没有原样保留,想改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开了专用发票的那部分,为什么照样交税
另一个高频误解:以为只要季度没超 30 万,开出去的票不论类型都免。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把规则写死了: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这两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和专票在制度上互斥,享受着免税就开不出专票。
那为什么还能开出专票?因为可以就那几笔放弃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开篇一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放弃优惠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但明确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外——这一笔放弃了,下一笔照样能免。
算一笔账。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 28 万元,其中 5 万元因对方要抵扣而开了专用发票,就这 5 万放弃免税:
- 季度合计 28 万元未达到起征点,其余 23 万元免征增值税。
- 放弃免税的 5 万元按 3% 征收率减按 1% 计算(这条减征不含不动产销售、出租和土地使用权转让):50000 × 1% = 500 元。
- 这个季度实际缴 500 元。
放弃免税只改变这几笔的纳税结果,不改变它们计入销售额:28 万这个数含着那 5 万。
免税不等于不用申报
免的是税款,不是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三十二条两款写得很清楚: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按增值税法第三十条: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漏申报的代价不在这笔税上,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税申报和零申报也不是一回事。没达到起征点是有收入、免税,销售额要如实填进免税相关栏次;零申报说的是当期确实没有应税收入。把有收入的期间报成零申报,是申报不实。
超过起征点之后,这笔税怎么算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后半句很多人没读到: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全额,不是超出部分。
按季申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 31 万元、全部业务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的情况:
- 31 万元已达到 30 万元起征点,免征不再适用。
- 应纳税额 = 310000 × 1% = 3100 元。
- 同样一个季度如果做到 29.8 万元,应纳税额是 0。
多做 1.2 万元销售额,多交 3100 元税,这个跳变是政策设计本身带来的。能做的是对每个计税期间的销售额心里有数,而不是把收入挪到别的期间——那同样是申报不实。
还有一条更长远的:增值税法第九条把小规模纳税人定义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标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自超标当期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条末句是「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步不可逆,跨线前值得先把进项票拿不拿得到、税负怎么变算一遍。
有效期:这批数字写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的起征点条款写的是「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10 万元、30 万元、1000 元三个数字都在这个区间里,3% 征收率减按 1% 那一条同样写到这一天。2028 年起适用什么标准,现在的文件没有回答。
写着「长期有效」的说法不可信:19 号自己也写到 2027 年底,实际提前两年就停了。
查这类政策的顺序是固定的:先确认文件还执不执行,再看适用期间,最后才看数字。本文引到的条款都标了文号和位置,可以逐份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核对。
引用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12-25|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12-25|原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01-30|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01-30|原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08-01|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01-09|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09-07|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04-2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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