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是什么?谁在兜底,代偿之后债务关系怎么变

政府性融资担保让银行敢放款,不等于政府替借款人还钱。本文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国办发〔2019〕6号,讲清体系怎么搭、担保责任余额的倍数上限、担保费由谁承担、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以及代偿之后追偿关系怎么走。

政府性融资担保这套安排,作用是让银行敢把钱放出去,不是让借钱的人少还。它的法律底座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运行规则主要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里。下面拆四件事:谁在做担保、一家机构能担多少、费用和风险各归谁、代偿之后债务关系怎么变。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怎么搭起来的

条例第五条有两款。前一款讲方向: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等。后一款讲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值得留意:财政的钱进的是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和风险分担机制,不进某一笔具体的借款。

条例第四条把日常监管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第六条要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须经该部门批准、名称中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所以「政府性」对应的是出资关系加一张许可证,不是形容词。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担保机构不是放款方,钱始终是银行的。

一家担保机构能担多少,条例写了硬上限

条例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主要为」怎么算,写在《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附件)第十五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

计量口径也有讲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第七条,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这两条可以直接算:一家净资产1亿元、业务全部落在75%权重那一档的机构,责任余额上限15亿元,对应的在保余额是15÷0.75=20亿元;同样的净资产换成100%权重的业务,只能支撑15亿元。

条例第十六条还卡了集中度: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担保能力因此是一个算得出上限的池子,不是敞口。

担保费谁出,风险按什么比例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这笔费用由借钱的那一方承担,不是银行也不是财政。同条接着写: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这个「国家有关规定」的口径在国办发〔2019〕6号第(八)条,原文是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读这句要卡住三个限定:约束对象是纳入政府性体系的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不适用;讲的是机构的平均水平,是考核口径不是报价;它是文件对机构提的要求,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承诺。

风险分担是另一条线。国办发〔2019〕6号第(十一)条: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这个比例分的是银行和担保方之间的账——一笔业务出了事,银行按约定自留一部分损失、担保方承担另一部分,这个分账过程不减少借款人欠的本息。

同一批文件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一条另有一条:银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

代偿发生之后,债务关系怎么变

流程写在合作指引第三十二条:客户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资金的,银行应当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双方在代偿宽限期内催收;宽限期内仍未归还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代偿,之后由银行出具证明代偿及担保责任解除的书面文件。

关键在下一条。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客户的债权追索;银担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两条连起来读,代偿的效果是债权人换了人,不是债务被抹掉。担保方替你把钱付给银行,随后转过身来向你追偿;追回的钱还要在银行和担保方之间按分担比例再分一次。违约不因为有人垫了钱就没发生过。

追偿也不是可选动作。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国办发〔2019〕6号第(十三)条要求银担各方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并给政府性担保机构定了「先代偿、后分险」的原则——先把钱垫给银行,再回头和出资方结算分担。

反担保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条例第二十条写明,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合作指引第二十八条要求担保公司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和抵、质押登记。代偿之后,担保方手里往往握着可以依法处置的反担保物。国办发〔2019〕6号第(二十二)条提的方向是「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这个说法本身就说明,反担保是常态而非例外。

「有政府担保」不等于「政府替你还」

国办发〔2019〕6号第(十七)条讲的风险补偿,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财政支持是同一个逻辑:对象是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的是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收款方是机构,不是被担保人。

担保压下去的是资金方的损失概率,不是被担保人的偿还义务。国办发〔2019〕6号第(四)条把服务对象写得很明白——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主体提供担保增信。这解决的是资金方的顾虑,被担保人得到的是「谈得成」,不是「可以不还」。

所以「有担保是不是就安全了」,得先问是谁的安全。变小的是资金方的风险,被担保人的义务一分没少:追偿方换成担保机构,反担保物在它手里,追回的钱还要和银行按比例分。

相关文件在哪里查、怎么核

三份文件在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政策文件库都能查到全文,注意各自的效力范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8月21日发布、10月1日起施行,属行政法规,全国有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2019年2月14日发布。其中的比例和费率要求只约束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机构,各省另有实施办法。
  •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成文。上文引到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都是它的附件;发文机关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现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接。
这套制度里真正决定被担保人处境的只有两件事:反担保物是什么,代偿之后由谁向你主张债权。两件事写在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里,与出资方是谁、机构叫什么名字无关。

引用来源

  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08-21|原文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6号|2019-02-14|原文
  3.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发〔2018〕1号|2018-04-02|原文

以上内容为知识科普,不针对任何具体产品或个人情况。实际办理请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