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怎么定:四倍 LPR 管民事,36% 管刑事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两条线:民事上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6% 是刑事上筛选哪几笔非法放贷计入定罪量刑的门槛,不是超过就构成犯罪。本文按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讲清两条线各自的算法与后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不是一条线,是两条。民事上,出借人能主张的利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为限,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刑事上,年利率 36% 写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里,管的是哪几笔放贷行为能计入定罪量刑。前一条决定多要的部分法院支不支持,后一条决定要不要追刑责。混着用就会得出「不到 36% 都受保护」这种错答案。
四倍 LPR 怎么算,锚在哪一天
第二十五条原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同条第二款把它限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那个一年期 LPR。
拆开看是三件事:
- 基数只取一年期那个数,五年期以上 LPR 跟这条上限无关。
- 时点锚在合同成立时,不是起诉时,也不是还款时。同一年签的两份借条,上限可能不是一个数。
- LPR 每月公布一次,在下一次发布前有效。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为 3.0%,四倍即 12.0%。
这条规则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法释〔2020〕6 号),当时排在第二十六条。法释〔2020〕17 号删掉了原第十条,其后各条依次前移,四倍这条成了第二十五条,文字一字未改——看老资料留意条号对不上。
四倍还管三处: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四倍(第二十八条);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一并主张时,总计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利息滚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的,整个借期的本息之和同样以最初本金的四倍利息为限(第二十七条)。换名目绕不过同一条线。
超过四倍的后果:法院不支持,不是合同自动无效
第二十五条的句式是「应予支持,但是……的除外」,落到判决上就是超出四倍的那部分不被支持,四倍以内照判。合同有没有效是另一套判断,写在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款等六种情形才认定无效,利率高不在这份清单里。
另外,「高利贷」不是法律术语。《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只有一句「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给数值。日常说的那件事,落到规则上就是这条民事上限加下面的刑事门槛。
年利率 36% 在刑事口径里的位置
36% 不是一个「超过就犯罪」的开关。《意见》第一条先立大前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条把「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界定为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到期展期的按 1 次计算。
36% 出现在第二条:以超过 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第一条的行为,且达到条文列举的数额、人数或后果标准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条还写死一句——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 36% 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所以 36% 是筛选线,把没过线的那些笔从统计里剔出去。
另外两条要一起看。第三条:数额、数量接近起点标准(一般指 80% 以上),且 2 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以超过 72% 的年利率放贷 10 次以上的,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四条: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不得按第一条定罪处罚;但借道这些人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把社会人员吸收成内部人员再放贷、公开宣传后两头都放的,仍要一并处理。
并排看就清楚了:约定年利率 20% 的一笔借款,超过四倍的部分拿不到法院支持,但不会因此变成刑事问题;反过来,2 年内放贷十几次、实际年利率 40% 的出借人,即便每笔都写着借条,也已落在第一条的范围里。
砍头息为什么会把实际利率顶上去
砍头息指签约时先从本金里扣掉一笔,到手的比借条写的少,利息却按借条金额算。第二十六条写得很直接: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用一组自设的假设数字走一遍,只为演示口径,不代表任何行情:
- 借条写 10 万元,签约当天先扣 1 万元利息,实际到账 9 万元;另约定年利率 8%(单利),期限 1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 借款人以为的账:本金 10 万,利息 8000 元。
- 照借条兑现的账:拿到 9 万,一年后交出 10 万 + 8000 = 10.8 万,前后付出的利息合计 1.8 万,占用本金 9 万,单利口径年化 = 18000 ÷ 90000 = 20%。
- 按条文重算的账:本金认定为 9 万;假设该合同成立当月一年期 LPR 为 3.0%,四倍 12%,法院支持的借期内利息以 9 万 × 12% = 10800 元为限,1.8 万里超出的 7200 元不予支持。借条上写的 8% 看着离 12% 很远,真实成本却是 20%。
刑事口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3 号》第三条的算法与此一致:年化利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成本含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第四条要求说明口径,复利即内部收益率法(IRR),单利要写明是单利;第五条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执行。上面那个 20% 是单利口径;这 9 万若是分期归还,本金占用时间不足整年,同样费用按 IRR 算会明显更高。站内《年化利率为什么必须按 IRR 口径算》拆得更细。
借条金额和到手金额对不上时,按哪个算
顺序固定三步。
- 先定本金。看资金流水,不看借条数字。被告抗辩钱根本没交付、并且说得出道理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结合款项交付、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再折年化。所有名目的钱——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保证金——都算进成本,除以实际占用的本金,按占用天数折年化。中途还过款的要分段算,拿还款总额直接除以借条金额得出的数偏低。
- 最后作对照。用这个年化比合同成立当月的一年期 LPR 乘以 4。输入只有转账记录和公开的 LPR。
这两条线管不到哪些借款
第一条第二款划了适用范围: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边界另有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号,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不适用不等于没有约束,只是依据换了一套。所以「年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得先问清这笔钱是谁借出去的——四倍 LPR 是民间借贷的答案,不是所有借款关系的通用答案。
判断标准就一句:先用转账记录确定实际到手多少,把所有名目的费用折进成本算出年化,再拿它比合同成立当月一年期 LPR 的四倍。这三步算不出来的数,谁说的都只是说法。
引用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6号|2020-08-19|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7号|2020-12-29|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07-23|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7号|2020-12-29|原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2021-03-12|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05-28|原文
- 2026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中国人民银行|2026-08-20|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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